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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龄员工上班途中车祸身亡,保险公司拒赔“雇主责任险”遭败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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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龄员工上班途中车祸身亡,保险公司拒赔“雇主责任险”遭败诉
发布日期:2024-08-26 02:46    点击次数:178

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,不少人在超过退休年龄后仍会选择继续工作。如何维护“超龄”打工者的劳动权益,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难点。

日前,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一起雇主责任险合同纠纷案。超过60岁退休年龄员工伤亡,法院二审判决,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付。

案由:不存在劳动关系,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?

据法院披露,张某和王某为某劳务公司员工,被派遣到一家钢铁厂从事清洁工作。2019年10月6日,在山东日照,张某驾驶摩托车带同事王某上班,两人途中发生车祸不幸去世。

王某有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裁决仲裁书,被认定为工伤,拿到了工伤赔付。但张某却没有被认定为工伤,原因是他是超过60周岁后再次被企业聘用的,一般不被认定为与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,而只是劳务关系,所以不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保障规定。

虽然没拿到社会保障的工伤赔付,但雇佣方劳务公司还是给予了张某赔付。劳务公司之所以给予赔偿,一方面,是因为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中,明确写明了对员工上下班途中的人员伤亡负责;而另一方面,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劳务工作的单位,公司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。

事后,劳务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60万元的要求,但保险公司却不予赔付。理由是,张某已经超过60岁的退休年龄,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,而没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在上下班期间伤亡,企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,因此雇主责任险缺乏触发的前提条件。

劳务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。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。

法院二审: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付
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:劳务公司在本案的相关事故当中,对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?这个责任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范围?

劳务公司指出,在他们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条款里,明确规定涵盖了上下班期间。

而保险公司却提出,这个条目是有前提的,一个小前提是,应是从事与保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工作而遭受的意外;另外一个大前提是,需要符合相关的劳动合同。本案当中,张某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,而是劳务关系,因此在上下班途中跟所从事的业务没有关联。因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,所以雇主方没有赔偿责任,保险公司无需赔付雇主责任险。

劳务公司提出,张某其实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,遗憾的是后来合同原件弄丢了。为了证明此事,劳务公司提交了同公司人员的7份劳动合同,还传唤了几位证人,包括张某的儿子、同事,以及派遣单位钢铁厂的管理人员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来源除劳动关系外,也可以基于具体的合同约定。而涉案保险合同也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,可以作为保险责任的来源之一。最终,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,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付。

雇主责任险这一险种,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存在较大重叠。在实际案例中,若是遇到意外,如果工伤保险赔了,雇主责任险也就不用赔;可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,雇主责任险也很可能赔不上。据了解,上海金融法院近2年内涉及雇主责任险的案件有80件,其中有近一半涉及工伤保险有关问题。

为使雇主责任险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,上海金融法院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提出,雇主责任险的条款规定可以更为灵活,以起到补充工伤保险职能的建议。

对此,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表示,监管部门也会择机出台统一的、相对比较容易理解的、不容易产生纠纷的示范性雇主责任险标准条款。